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
秦如兰、秦丽铭:本院受理原告秦有斯诉被告秦华铭、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及第三人秦如兰、秦丽铭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【(2011)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91号】,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》第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第(七)项、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秦如兰经过3个月、秦丽铭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。你们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,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(含答辩期)。本案定于2012年7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2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2011年11月28日
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
本院受理原告王达权诉被告张月梅离婚纠纷一案,案号为(2011)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899号,因被告张月梅(女,1973年11月11日出生,住所地台湾,证件号K220106381)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个月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,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。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,第十七法庭开庭(遇节假日顺延),如逾期不到本院应诉,本院将依法审判,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。
2011年11月28日
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
(2011)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88号
贺正良、林建高、汪大富、张春丹:本院受理的原告乔播诉被告广州市风乐娱乐有限公司、龚树仁、贺正良、第三人:林建高、汪大富、张春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,因你们无法送达,现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》第九条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、证据副本、诉讼须知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。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,本院定于2012年4月2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不到庭,将依法缺席审理。
2011年11月28日
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
(2011)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83号
孔祥永:本院受理原告刘凯诉你及江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无法送达,现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》第九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、财产清单、民事诉状副本、证据副本、诉讼须知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。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,本院定于2012年4月2日16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不到庭,将依法缺席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