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章某与妻子许某离婚时,将两套房产作为补偿赠送给她,但附加条件是“没有男友或未再婚”。许某起诉要求前夫过户房屋,昨天记者获悉,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判决双方的约定有效,驳回了许女士的诉求。
章某与许某2009年签订《离婚协议书》,其中约定,男女双方自愿离婚;双方共同财产共有两处房产,分别是位于海淀林大北路和杭州某别墅区内。两处房产和相应债务均归女方所有。如果女方有新男友或结婚,则视为女方自动放弃上述两处房产,两处房屋产权和相应负债归男方所有。此外,因女方生活困难,男方同意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每月1万元给女方,直至女方有新男友或再婚停止支付。
近日许某起诉要求前夫章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,她称离婚后一直在海淀的房子内,但前夫一直保留房屋所有权证,她多次请求对方过户都遭拒。
章某称,许某现有新男友,违反了《离婚协议书》的约定,且这两套房的贷款一直是由他偿还的,因此协议中关于赠与房产的条款和经济补偿条款都不应再履行。他还当庭提交了前妻许某的日记、电子邮件、聊天记录、与男友交往的照片等证据。
许某称,这些证据都是违法取得。但章某则表示,他仍持有海淀的房屋钥匙,且经常住在那里,无意中获取未使用非法手段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两人签署的《离婚协议书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内容并无违法之处,合法有效。双方对于房屋的权属方面已有明确约定,女方若要取得房屋所有权,需符合两个条件,但前提是无新男友或未再婚。在双方离婚后,男方如约向女方支付了经济补偿,而女方至今未按约定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,且根据章某提交的相关证据,女方已有新男友,已不符合协议中约定,故驳回了许某的诉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