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丢失发票的处理办法
纳税人发生丢失、被盗发票事件的,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,并在当地的省市级报纸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,公告声明作废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发票挂失/损毁报告表》,并附送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。
一、纳税人领购或自印的发票如发生丢失、被盗情况,应及时到第二税务所报案。报案时应携带以下资料:
(一)丢失(被盗)发票经过的书面材料。详细说明丢失(被盗)发票的种类、数量、代码、起止号码、已使用份数、未使用份数及盖章情况。并由法人代表签字,加盖单位公章、代码章。
(二)被盗、被抢的要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。
(三)企业公章、代码章。
二、第二税务所在接到纳税人的报案后,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具体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处罚。
三、纳税人携带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原件、发票丢失经过说明原件及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”、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”、“税收通用缴款书”复印件到北京省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办理登报挂失声明。
登报统一办理电话:010-67653494 13911797419
四、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已办理登报挂失的通知后,及时到征管科领取有关登报的报纸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。
(由税务局提供,仅供参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