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案,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。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刊播虚假广告为由,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,金额共计242万元。
自上个世纪80年代王海揭开公民打假的序幕,知假买假式的民间打假就从未间断,并发展为职业打假。虽然夹杂着褒贬不一的评价,但总体上职业打假仍然受到了公众道义上的支持。这种道义上的正当性,很自然让人对打假者受审投以同情的目光。
就个案而言,道义上的考量并不能用以评判司法裁断。起诉书称,刘江以举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;但辩护律师认为其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、举报奖励等。很明显,对职业打假人收到的钱财究竟如何定性,直接关联到行为的定罪。问题是,实践中打假人所获得的收益有时很难认定,有的可能出于真心而给举报者奖励,有的则可能是为了花钱消灾而施惠给打假者,还有的也可能是在举报的胁迫下不得已而就范。打假者是否具有敲诈的主观故意,往往是个模糊性难题。
司法判断必须确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。本案中,法庭也承认证人证言中“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”,如果没有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敲诈的主观故意,就应按照无罪推定原则“宁可错放、不可错判”。相反,如果最终确有证据认定被告在打假中存在敲诈,那么公众也不能因为打假本身合乎道义而对抗其行为的违法性。
无论结果如何,本案都折射出职业打假在市场法治不健全社会里的尴尬境况。对市场中的各种违法不良经营缺乏有效治理,造就了一个能够通过打假而生存的特殊职业,甚至形成一门日趋规模化、分工化的产业。其一方面与公共利益趋同,客观上能起到净化市场秩序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;另一方面由于商业化的运作,也势必夹带有打假者个人的私利动机,甚至出现难以被司法准确定性的“敲诈勒索”。如此,职业打假在公众的道义支持下,一直游走在法律的危险边缘。全国各地职业打假人集体声援的背后,除了有某种公益性事业的共同追求外,显然也有着某种休戚与共的利益和目的。
职业打假人受审的舆情看点,不在于对司法的道义化揣测,也非职业打假人的“抱团取暖”,而是背后的公共意志表达: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这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职业打假者,而是公权力运行在法治轨道上的常态化保障。